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关于加快同安区智能制造促进机器换工企业发展相关扶持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选择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对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本市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厂,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设备与系统,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1年信息化软硬件投入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一)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达5000万以上,位居智能制造业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位居全球前五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智能制造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给予100的奖励;对于成功并购海外或市外科技型企业的智能制造业,分别按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成套设备,按建设项目的固定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项封顶1000万元。
(二)对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家企业不重复奖励。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按新增研发设备投入额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按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一)鼓励我区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11-50台(套)、51-100台(套)智能设备的分别按采购发票总价的20%、15%、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封顶500万元。支持规上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非本市项目招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按合同金额的5%奖励。对年新增本市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按新增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二)支持本市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和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对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或首购的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
(一)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我区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制造工业设计。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50万、2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设计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按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封顶20万元;对向我市工业设计机构提供工业设计成果展示、交易和工业设计孵化的,按软硬件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封顶2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落户我市,按实际注册资金的30%给予补助,登顶100万元。
(一)对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采购设备享受相关政策;本地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智能装备的,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封顶100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二)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扶持企业,可优先申请我区设立的“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额度,帮扶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压力。
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与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或原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不可重复奖励。原则上,年度对企业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税收留成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