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府如何扶持 ? ? ?
这些补贴如何领取
成了许多就业、创业人员关心的问题
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份优惠政策汇编
送给大家~
(二)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由用工单位按税收缴交关系向同级就业管理机构申请。
1.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高新技术证书培训补贴:初级工不超过6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10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不超过20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
2.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初级工不超过8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800元/人;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3000元/人。
补贴对象提交的培训费发票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核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核发。
鉴定费补贴标准:按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鉴定补贴。
我区失业人员、我区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培训、鉴定合格后半年内在厦就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鉴定补贴。
本市在职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
【区级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我区户籍居民参加符合我区产业导向行业的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必须为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并获得市级以上人社部门以外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及考证收费补贴,标准为:实际培训及考证收费低于1000元/人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补贴;培训及考证收费等于或高于1000元/人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补贴。
参加培训人员自获证之日起,2年内到企业从事驾驶员或驾驶管理岗位正规就业(从事出租车驾驶岗位可放宽至5年),连续就业满6个月后,享受实际可补贴金额的100%;指定年限内未能正规就业的,二、三类人员享受实际可补贴金额的80%,一类人员不享受培训补贴。
2.已取得“1+1群”创业入门培训合格证2年以上的学员;
3.员工达200人以上企业的本市户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本市户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市级政策】
2014年7月1日起,我区户籍失业人员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但最长不超过3年。
【说明】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本区居民自主创业市级、区级奖励政策仅限享受其中一种。
【市级政策】
2014年7月1日起,我区户籍失业人员新创办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说明】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创业带动就业市级、区级奖励政策仅限享受其中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