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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利好落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退税有哪些要点?
锵锵锵!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实施,是出口退(免)税“放管服”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外贸企业的重大利好哦!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后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内部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服企业需作好哪些具体工作?
按照规定代办退税情况备案涉及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分别进行备案申请,备案工作是代办退税的基础工作,备案不及时、不准确,将影响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正常办理。
要通过综服企业申报退免税系统中的代办退税申报模块申报代办退税业务,综服企业的人员需尽快升级申报软件,熟悉软件操作。申报代办退税业务时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发票。
按照《公告》要求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和分析,要对年度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订单、账簿、生产能力等等。
综服企业为生产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
35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服务等外贸综合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分别适用相关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什么税务机关在向综服企业出具收入退还书后,还要向综服企业反馈退税明细,是否多此一举?
由于“代办退税”是税务机关受理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集中申报的退税,一次审批的代办退税额实际上可能会是多家生产企业的退税款,因此需将每户生产企业退税额明细情况反馈给综服企业。同时,这一明细情况也将传递给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综服企业如果同时有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不含代办退税),如何办理退(免)税?
综服企业的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有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
自营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证明材料转交给委托出口企业,由委托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35号公告与以往政策相比,代办退税的企业范围和货物范围有哪些不同?
35号公告明确规定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服务对象不分大、中小生产企业,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内生产企业都可以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明确规定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从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扩大至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否可用于申请抵扣?
3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规定明确了综服企业退税的计算,规定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综服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不是购销关系,而是提供服务的关系,综服企业取得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只能作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既不能用于进项抵扣,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
综服企业的经营业务的收入是综合服务的服务费收入,需要另行开具发票给生产企业。
综服企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应首先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备案单证管理,是否必须由综服企业备案?
3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本条是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单证备案管理的要求。要求代办退税业务也需要跟自营出口业务一样实行单证备案管理,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进行收集并备案管理(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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