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上已经明确的涉企收费减免政策。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落实财税〔2017〕20号文规定的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商标注册收费降低50%,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降低电信网码资源占用费、农药实(试)验費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費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执收单位及主管部门 )
(三)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对政席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席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非目录清单内的政府性基金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定价目录内未经政府定价的項目,一律不得收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政府、各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四) 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扩大生产。(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全市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合交易服务费减按不超过50%标准收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交易平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服务收费。(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六)加强收费监督检査。
重点检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领域等单位2016年以来的收费行为 ;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执收单位及主管部门)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完善企业融资担保。
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增至5 亿元以上,GDP达到或超过300亿元的区至少设立1家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赔部分,财政按约定分担30% -50%。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发挥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导向作用,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厦门银监局)
(八)简化小微全业还贷应急资金办理程序,单笔还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为小微企业接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垫资服务,降低资金周转成本。(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九)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3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企业的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7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后,接照融资净额及投厦比例给予25万到300万不等的奖励。企业依法进入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交易的,给予2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奖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厦门证监局)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提高一次办结率。
公布”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超过80%的事项在年内实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 (责任部门:市政务中心管委全、市审改办、市直相关部门)
(十一)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在线办理。
出台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简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完善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十二)建设 ” 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推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日照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节能评诂等开展中介服务合同网签、服务成果提交、服务计时及服务双评价。(责任部门: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
(十三)在”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 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登记 、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改办,市直相关部门 )
(十四)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厦门港口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按各自职责分工)
( 十五)降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维权成本。
设立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7000元补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毎件1万元至3万元补助;对国外发明专利权维持6年以上的,给予每件1万元补助;至 2020年度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国内发明专利,第 7 – 9 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引导支持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提供适当专利维权援助资金。(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六)继续维持较低的社保费率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减为12%,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政策延期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员工的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4%调整为3%,减征后参保人员各项保障待遇不变,政策延期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平衡好降费率和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等市级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措施到期后的政策衔接问题。市级阶段性社保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节地税局)
(十七)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1%降至0.5%,本市员工缴纳部分为0.5%,外来员工不用缴纳,执行期限为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十八)支持企业技能培训。
鼓励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或项目需要自己培训、联合培训或委托培训,按要求申报并考核合格的将给予每人800-3940元不等的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十九)支持企业稳岗工作。
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厦门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予以发放稳岗补贴,发放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调整净裁员率计算方法,上年度净裁员人数扣除自然减员人数,扩大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降低企业用电费用。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 简化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用电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变更周期,暂缓用电申请次数限制,允许用户每季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责任部门: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二十一)奖励企业增产用电。
对2017年季度产值(指季度内各月数据相加,下同)同比增长5%以上,季度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且比上年同季度有所增长的企业,按本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新投产工业企业用电增量按本季度实际用电量的40%折算,每千瓦时给予0.1元奖励,单家工业企业季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企也错峰生产用电。对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的奖励,上述期限内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完善价格联动机制,及时根据气源价格变化调整销售价格,降低中间环节费用,降低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加强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从紧制定城市燃气输配价格。(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二十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加强工业用地保护,组织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禁止变更用地性质或建筑物使用功能。满足我市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先进制造业用地优先保障。鼓励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对于采取20年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前3年,用地单位申请续期的,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续期;续期年限内的地价仍按原出让时点的工业地价收取,合计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支持工业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减轻工业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费用的负担。以市场竞争方式选择承租方、且按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出让,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出租时未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承租方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企业优先受让。(责任部门: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六、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四)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
对货物港务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5%计收,其中对内贸散杂货免收货物港务费;对港口设施保安费减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调低引航费收费标准上限,即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线降低15%,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收費标准上限降低50%。(责任部门:自贸委、厦门港口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十五)降低冷链物流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支持购置冷藏通输工具,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3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額30%、最高200万元予补助。对新建3000立方来以上的保鲜库等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的,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500万元予以补助。支持现有冷库改造提升,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支持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零售企业建设终端低温设施,以及低温配送中心、低温快递服务终端、冷链物流企业信息化等建设,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自贸委、各区政府)
(二十六)降低物流车辆道路通行费。
对本市集装箱车辆、邮件(快件)通输车辆、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的货运车辆,在厦门市行政区内的道路(公路)车辆通行年费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高速公路除外)。对长期在外省使用的货运车辆,符合先征后退条件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绿色通道”免征通行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车辆给予免征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路桥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