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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8号
(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
(二)随附单证资料的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减免税申请无纸化操作的规范见附件。
(二)申请人首次填报政策项目信息时,对征免性质为789的,应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中编号填入申请表;无《项目确认书》的,将海关提供的项目编号填入。
其他征免性质的政策项目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二)进口合同页数较多的,含有买卖双方及进口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进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单价及总价、生产国别,合同随附的供货清单,运输方式及付款条件,价格组成条款,双方签字等内容的页面应当上传。
进口合同有电子文本的,可上传合同的PDF格式文件,同时上传纸质合同的第一页和所有签章页。
进口合同为外文的,应将以下条款翻译成中文,并将翻译文本签章扫描上传:
1.合同或协议标题;
2.买卖双方、进口代理人的名称及相互之间关系;
3.买卖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4.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国别或制造商、包装等;
5.与货物价格及运输相关的条款(如采购条款、定价及支付条款、运输交付条款、保险条款等);
6.合同或协议授权事项(如经销协议的授权经销区域及授权范围、合同或协议授予的权利及义务);
7.合同或协议的终止条款;
8.与商品数量及其价格有关的合同附件(如各型号零部件等的数量及价格清单等);
9.买卖双方、代理人的签字人及签字日期;
10.其他与减免税审核确认有关的条款。
(三)进口货物相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中,属于判定该货物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内容应当上传。
(二)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三)按照征免税证明编号单独成档,分年度保存;
(四)建立索引,便于查找。
有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向海关申请之日起,至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结束再延长3年;与政策项目信息有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向海关申请之日起,至该政策或项目最后一批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结束再延长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