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支持符合我市文化产业“531”发展战略,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文化产业核心门类: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一) 项目补助
1.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国内文化类大型展会。
2.支持文化企业对外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3.支持闽台特色文化产业交流交易活动。
4.支持对外文化贸易项目。
5.支持文化企业投建文化产业集中展示和交流交易平台;支持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二) 以奖代补
1.鼓励文化企业参与国家、省市举办的文化奖项活动评选,奖励国家、省市授予文化方面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
2.重点培育创新能力强的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企业,奖励通过市级首次备案和国家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获国家、省级立项资助的文化科技融合项目企业。
3.鼓励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三)以奖代补(影视产业)
1.支持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影视企业来厦投资。
2.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的、成长性高的影视企业。
3.支持在传统平台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
4.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出。
5.支持优秀影视作品走出去。
6.奖励优秀获奖作品。
7.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
8.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厦门。
9.支持影视人才培养。
10.支持经认定的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为来厦拍摄剧组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贷款贴息
对文化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实施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贴息,并遵循扶强扶大、兼顾小微的原则,突出向骨干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产业基地倾斜,实行差异化补助。
1.申报单位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影视人才申请个税奖励可以“工作室”的名义),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文化企业。
2.项目补助,原则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不超过三年,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及其他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申报机构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直部门资金支持的;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根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不同,分别制定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兑现的申报要求,具体详见各附件:
附件1.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要求;
附件2.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申报要求;
附件3.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影视产业)申报要求;
附件4.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报要求。
采用网上申报,并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
(一) 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网站(http://202.109.244.108:8888/login.jsp),依次点击“项目申报–市文发办–厦门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详见附件5:用户系统操作手册),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5日(逾期不受理)。
3.咨询电话:0592-2893790
(二) 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1.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材料递交给相关受理部门。厦门文广传媒集团、厦门报业传媒集团、厦门外图集团等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直接向市文发办申报项目;影视企业申报以奖代补(影视产业)的扶持范围报送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受理,其他企业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受理。
2. 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普通纸质材料做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照片需冲洗4R尺寸,粘贴在A4白纸上。(书面材料不退还)。
(三)受理部门初审
各受理部门初审后,于10月25日前向市文发办汇总上报相关材料。
(一)影视企业申报以奖代补(影视产业)的扶持范围,经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需经市文广新局审定)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发办,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受理产业门类 |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 | 杨松峰 | 6106858 |
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2号A6栋一楼大厅 |
影视相关门类 |
(二)归口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会展局等行业管理的文化企业申报项目,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发办。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受理产业门类 |
市文广新局 | 肖琼 | 5371927 | 厦门市体育路95号市文广新局401室(产业处) | 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市经信局 | 林跃宗 | 2896869 | 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行政中心东楼市经信局809室(服务业处) | 互联网信息服务、创意设计服务中工业设计服务和专业设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 |
市建设局 | 李建龙 | 8122657 | 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建设局1504室(勘察设计处) | 创意设计服务中建筑设计服务 |
市商务局 | 邱光前 | 2855877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8层(服贸处) | 艺术品拍卖或代理、工艺美术品销售 |
市会展局 | 廖斌 | 2859836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704室 | 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连芳 | 2220962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1105室(广告处) | 创意设计服务中广告服务 |
(三)各区文化企业申报的项目,经各区委宣传部(区文发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发办。各区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受理产业门类 |
思明区 | 陈国华 | 2667538 | 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702室(思明区委宣传部) |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
湖里区 | 徐晓曦 | 5722455 |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039室(湖里区宣传部) |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
集美区 | 张洪波 | 6100583 | 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北楼408室(集美区委宣传部) |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
海沧区 | 林世期 | 6050510 | 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海沧区政府)1422室 |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
同安区 | 刘刚 | 7020089 | 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同安区政府)805室 |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
翔安区 | 邓春奇 | 7889129 | 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行政中心3号楼202室 |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
(一)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在《厦门日报》、市政府网等媒体和网站发布扶持资金申报公告。
(二)申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根据自身运营情况,选择扶持资金的种类,向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报有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市文发办。
(四)市文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审,会审后的内容通过《厦门日报》、市政府网等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时间为 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文发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资金直接拨付申报企业。
(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二)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接受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如发现申报内容不真实、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专项资金规定使用的行为,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要求;
2.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申报要求;
3.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影视产业)申报要求;
4.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