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示:所谓交叉路口,是指道路上的“十”型路口、“T”型路口、“X”型路口等有两条以上交叉的道路路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至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通过路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②准备进入环型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地机动车先行;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④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⑤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了应当遵守上述②、③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③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总之,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