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
厦门市正式颁布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详情点击此处)
厦门市台商协会接连组织台商、台青举办两场座谈会,围绕厦门“惠台60条”举措展开座谈,与会来宾纷纷对此项政策的出台表达高度肯定。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厦门的台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厦门市、区政府采购。
5.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厦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6.台资企业与厦门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厦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
台湾同胞来厦门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8.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支持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
9.支持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
1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以独资形式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可以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11.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厦门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12.大力推进海沧、杏林、集美台商投资区建设,鼓励在厦门的台资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厦门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对台海运快件业务发展,推动建设连接台湾与中亚、欧洲区域转运中心和陆海枢纽城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13.积极帮助台湾地区货物通过厦门港过境经中欧班列运输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加快通关速度。
14.在厦门开通两岸征信查询业务,推动两岸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成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信用服务中心,服务台资企业征信需求,为台商通过信用报告融资贷款提供便利,对区内台资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利息或担保费用提供适当补贴。
15.鼓励厦门台资银行与厦门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厦门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16.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厦门办展办会,同等享受厦门相关支持政策。
17.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厦门转化的,可享有厦门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支持台湾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两岸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区和知识产权新型智库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支持台湾同胞在厦门注册执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8.推动实施“一市两标”,逐步实现大陆标准与台湾地区标准在厦门包容共存,在制定厦门地方标准时吸收采用台湾地区标准内容,特别是台湾地区标准高于大陆标准的可以直接采用。鼓励台湾地区标准更多地参与厦门产业、行业发展。
19.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厦门惠农政策。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20.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台资企业“退城进园”。
21.加快海峡旅游服务中心、厦门新机场、五通对金客运码头三期等建设,完善软硬件设施配套,建立更加便捷的厦台海、空直航运输体系,为两岸同胞往来提供安全便捷的通关环境。
22.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逐步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两岸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地区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信息互换、结果互认。
简化台湾地区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实现即报即批。
23.持续推进厦金两地深入合作,支持两地在相互转诊、应急事件处置、公共防疫、养老医疗、医学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建设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对金门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措施。
26.鼓励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在厦门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厦台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厦门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可以加入厦门的各类文艺社团。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参与厦门的闽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申报市、区两级闽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闽南文化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7.积极协助在厦门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
28.鼓励厦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创新厦台合作办学模式,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建立厦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厦门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
29.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厦门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厦门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
3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高端养老机构。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形式申办个体诊所和医学检验实验室。
31.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厦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相关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联络点。
鼓励厦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厦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
3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厦门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厦门设立办事机构。
33.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厦门口岸进口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在部分市属一级达标学校初中部每年预留一定名额用于招收台湾学生。
台湾学生在厦门市参加中考,成绩达到当年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依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报厦门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录取时依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35.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在厦门中小学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在厦门各高校设立台湾学生助学金专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在校台湾学生完成学业。
36.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并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限1年)。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参加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
38.厦门市每年为台湾同胞提供不少于5000个就业和实习岗位。台湾同胞享有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补贴。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工作满一年后,按硕士(不超过35岁)每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岁)每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台湾同胞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办理就业证。
39.积极协助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鼓励在厦门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鼓励台湾同胞参评厦门市的特聘专家或特聘专业人才。对台湾特聘专家聘期3-5年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鼓励厦门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急需紧缺的台湾专业人才,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最高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
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
40.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厦门开展执业服务。
支持台湾导游领队在厦门换证执业。
积极协助在台湾地区已获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厦门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
41.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42.扩大台湾同胞报考厦门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范围。台湾同胞具备下列学历(位),并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简章规定的,可以参加市、区所属事业单位补充编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
(1)在大陆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位);
(2)取得台湾地区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3)取得国外及港澳地区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43.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厦门的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
大力吸引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厦门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