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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这份通知的出台,或许为你省下一笔不小的资金呢!
重磅!重磅!
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台
《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已经公示了!
从事相关行业的台商看过来啦!这份通知或许对你有大大的帮助!
为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借鉴和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有效地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经研究,决定在已颁布实施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7〕22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17〕317号)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
(一)货物港务费。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2.5%计收。(二)港口设施保安费。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0%计收。(三)其它有关减免收费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7〕22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17〕317号)执行,与本通知冲突的文件按本通知执行(执行费率详见附件)。
上述降费减负措施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进一步降低收费的部分由厦门市财政承担,按附件4、附件5申请。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
看完这份通知是否有符合你的调解?如何申请?具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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