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职场司空见惯之事
每年三四月份更是跳槽、招聘高峰期
甚而有了“金三银四”的说法
厦门中院就审理了这样的案件
1、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并非毫无限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超出二年部分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因此,企业应在考虑员工任职岗位、所接触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重要性等基础上,合理合法确定竞业限制的期限。
2、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应与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致。合同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应当与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致。本案中,A公司与王某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为一年,基于此,法院依法认定王某应当遵守的竞业限制期限也应为一年。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如要想要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二年最长竞业限制期限的保护,在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确保竞业限制期限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期限的一致。
3、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A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后开始向王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法院认定A公司是在王某离职三个月才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按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竞业限制约定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