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1日
备案
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无需提供担保
一般信用企业:
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内销纳税金额×50%
企业计划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内销货物金额×企业申请时汇率×综合税率(22%)
(二)企业一年内实际内销征税金额超过计划纳税金额两次及以上,未及时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的;
(三)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未经海关批准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
(四)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无法按规定提交许可证件的;
(五)企业手册到期未及时办理报核手续的;
(六)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的;
(七)企业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八)企业自主申请终止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