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中第十八條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精神,特成立廈門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譯名為: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XIAMEN。
第二條:
協會是在廈門市的台商投資企業(含合資、合作、獨資) 和台灣地區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分支機構(以下均簡稱為台資企業) 參加的,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依法登記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密切在廈台資企業之間的聯繫和交往,共商發展;推動兩岸經濟交流和優勢互補;促進在廈台資企業相互間的了解和合作以及業務的拓展;增進在台資企業與當地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繫;幫助在廈台資企業掌握當地的政策法規;組織發動在廈台資企業參與地方的公益事業;配合當地主管部門的各項管理和服務;維護台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促進廈門的繁榮發展和祖國的和平統一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
協會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廈門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其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同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廈門市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的保護。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福建省廈門市仙岳路 860號廈門台商會館 12 樓。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政策、法律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幫助在廈台資企業了解大陸有關政策、法規和信息。
提供在廈台資企業在經營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推動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謀求共同發展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在廈台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把台資企業在
(三)企業籌辦、經營過程中所遇到的困擾和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以及他們反映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地反映給政府有關部門,並將受理部門的處理結果反饋給台資企業。加強台資企業與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和聯繫,為改善當地投資環境和經營條件
(四)獻計獻策,強化廈門整體競爭力。
(五)協助來廈投資的台資企業或增資擴產的台資企業尋找合作夥伴,借助協會已建立的溝通網絡代為辦理相關事宜。並協助台資企業培訓員工,提高從業員工的職業素質(六)為在廈台資企業和前來投資的台資企業、外商提供諮詢服務,促進當地的招商引資工作(七)積極組織台資企業參加協會與政府部門共同舉辦的座談、講座等活動,幫助台資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及時地了解大陸的有關政策,向台資企業傳播經濟、貿易、法律、法規等方面的資訊並提供諮詢和服務,使台資企業迅速與國際經貿活動接軌。
(八)協會發起台資企業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組織台資企業進行工商考察、行業交流、參觀訪問.休閒旅遊、聯誼交友以及舉辦對身心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及其它活動。
(九)協會定期出版內部資料,及時系統地介紹廈門市的投資環境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轉載台灣方面對台資企業到大陸投資的有關政策和動態,以及台灣地區各行業的投資走向。內部資料還將不定期向會員報告協會的會務情況及會費繳納、樂捐等情況。
第七條:會員的種類和條件:
凡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廈台商投資企業(含合資、合作、獨資) 、台灣地區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並承認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的書面申請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提交在廈門工商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營業執照有效複印件;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經會長簽署後發給廈門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發起或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有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力;
(四)要求協會協助解決在生產經營中所遇到的實際困擾,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及福利待遇;
(六) 有退會的自由;
(七)對於積極配合政府招商引資,促進海峽兩岸友好往來,推動兩岸經濟合作以及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貢獻較大、成績突出的會員,由本會向市、區人民政府建議給予表彰。
第十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發起和組織的各種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如期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提供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六) 宣傳本會的宗旨,爭取和介紹其他在廈台商投資企業加入本會(七) 遵守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規和社會道德。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因其它重大過失足以損害本協會聲譽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同意除名的票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時即予以除名,喪失會員資格。會員被除名取消資格後,協會有權收回其會員證並記錄在案向有關方面通報。會員被膠稀《含自動退會)須至少經過一年可重新申請人會。亞新申請人會場須依申請程序辦理外,還應補繳一年的年費方可重新人會。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的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一年。於任期屆滿前,換屆選舉後,在產生新一屆理事會就職交接前之會務運作職能仍屬於交接前一屆理事會職權。
第十六條: 協會下設投訴、康樂、文教、涉外聯誼、會員發展、公益、財務、審計、婦女、青
年等功能委員會,各功能委員會的主委由副會長兼任,由會長統一領導。各功能係員會的主委和副主委有權對協會秘書處的工作人員進行德、能、勤、績方面的考核並向秘書長提出升遷、降職或辭退的建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 理事的產生辦法:
1、名額分配: 依各行政區域會員的總數和會員發展的趨勢以及行業的配置採用定額分配
方式,低於定額的行政區域給予保留名額。 2、產生辦法: 採用會員自主報名和協會推薦兩種方式產生理事候選人。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會員代表可根據候選人在協會工作中的德、能、勤、績和社會知名度,選出理事。 3、協會充分尊重會員在選舉理事時的民主權力,但也有義務向會員說明協會推薦的理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供會員在選舉中參考。
(二)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聘請及解聘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會長
根據工作需要和社會知名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若干名廈門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和積極支持幫助台資企業解決困難的有關方面負責人為協會的名譽會長或顧問,協會卸任會長為當然榮譽會長。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審議通過協會的各項管理制度。
10、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含委託出席)通過決議,可提請會長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十天前通告各會員。
11、修訂、解釋本會的章程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 (含委託出席) 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二) 項第1、3、4、5 、6、7、8、9、10、11 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含委託出席) 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會議決定召開臨時常務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含專職) 的產生辦法在常務理事中選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中一名為專職副秘書長)。經出席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有權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上被罷免後,自動失去常務理事資格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含專職)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遵守政府法律法令;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含專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含專職) 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時須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協會。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代表人,本協會的會長及常務副會長不得兼任友會的同等級的職務第二十五條: 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研討協會的大政方針,加強與市領導的直接溝通和考核協會秘書處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二)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四)名協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含專)的人選,經常務理事會選產4規是協會的當然發言人,也可任命常務副會長或其他副會長擔任對外發言人的工作密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不能正常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或指定的副象,(五)代行其職權;
(六)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含專職) ,行使下列職權:(一)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秘書長協調各聯絡處、功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三)招聘辦事機構(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經會長同意後正式聘用專職副秘書長常駐協會,配合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具體工作(四)(五)秘書長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協會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員完成協會秘書處的各項目常工作。編制內所聘用的作人員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會同各功能委員會的主委採用公開招聘的方式擇供招募,經會長核准後正式錄用,其工作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根據其專長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每年度繳納一次的會費
(二)會員的資助或捐贈;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其它有償服務的收入;(三)
(四)利息;
(五) 投資廈門市台商會館的租金收入;
(六) 其他。
第三十條:經費開支: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
員中分配。
經費的支出包括:
(一) 本協會活動開支
(二)協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及應由協會繳納的社保部分;
(三)本協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四)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開支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算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每年年終結算後經理事會審核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勞動法》和廈門市頒布的相關勞動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組織投資、興建併入股廈門台商會館,作為廈門台商會館股東及會館土地使用人,協會會長兼任會館副董事長,協會財務主委與審計主委兼任會館監事。
第三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二的理事提出修改意見後,在召開理事會時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修改稿經 2010年11月30日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核准後,由會長公佈實施。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